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制定的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用地、住宅/公共用地、商服用地和工业用地 4 类用地方式下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的制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人体健康短期土壤环境基准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土壤环境基准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保障生态安全、人体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壤环境中污染物大允许含量。
3.2
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for human health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制定的土壤环境基准,通常采用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方法反推而得。
3.3
室外空气 outdoor air
指 HJ 682 规定的建筑物外部的空气,与室内空气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