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管理。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中,电镀车间和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铸造车间和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铸造》;对于自备热电厂, 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工业》发布前,按《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待其发布后从其规定,对于锅炉,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发布前,按本技术规范执行,待其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