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以木本植物或草本植物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
GB 13271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T 16157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HJ/T 42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3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44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
HJ/T 56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
HJ 57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HJ 75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
HJ 76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HJ/T 373 |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97 |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HJ/T 398 |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
HJ 543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
HJ 629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HJ 692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HJ 693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HJ 836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HJ 917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 fuel
生物质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5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7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DB 44/765-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