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原辅材料使用等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要求,我厅拟开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工业企业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申报工作,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建立减排台账,服务环境管理工作。为方便全省各地开展申报工作,我厅搭建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现将有关填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填报时间
3月15日起,分阶段组织涉VOCs排放企业填报;
**阶段(3月15日至4月30日):1434家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具体企业名录以2016年版重点监管企业为准);
第二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级以上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2016年1月1日后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负责审批的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未建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地市根据地市实际情况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填报。
第三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按各市VOCs排放调查的新结果,组织排放量占工业源排放总量90%以上的企业填报。
企业填报涉及原辅材料、产品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基础数据以2018年全年数据为准。
二、数据审核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数据初审,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具体审核流程,参照我省2015年工业固定源VOCs排放调查相关审核制度(具体审核要求请进QQ群共享文件夹自行下载)。具体审核内容包含企业的基础信息、原辅材料使用种类、产品产量、数量、污染设施、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
在各项数据填报过程中,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信息和数据负有审核责任,企业各项基础信息填报质量将影响后续审核流程是否顺畅,关系到各地VOCs总量减排数据的审核,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三、其它要求
根据权限和安全性要求不同,分别在环保专网和互联网部署系统。推荐各类用户使用IE浏览器(版本11及以上)、360浏览器(*速模式)、谷歌浏览器、火狐浏览器、遨游浏览器等登录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作为本项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负责抽查审核技术支持。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联系广东省环境信息中心,开通系统管理员权限,环保管理用户登录地址为:https://172.21.24.201:8080/vocs/loginpage.vm。账号为广东省生态环境系统协同办公平台账号(OA账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按照《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用户手册》有关要求,通过广东省环保企业账号进行系统登录和数据填报。企业用户进行在线信息填报,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s://app.gdep.gov.cn/wvocs。对于没有广东省环保企业账号的企业可通过联系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获取填报账号,申请填报账号须提供企业以下基本信息:
手机号码 | 企业 名称 | 行政区划 | 统一 信用代码 | 组织 机构代码 | 联系人 | 联系人 电话 |
用于接收账号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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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项至少提供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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