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山和选冶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停、关闭、退役、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铀矿山和选冶厂应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山和选冶厂,钍矿或其他伴生铀的矿山或选冶厂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2379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 14585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4960.3 核科学技术术语 第 3 部分: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
GB/T 4960.8 核科学技术术语 第 8 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
HJ 65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铀矿冶 mining or milling of uranium/thorium ores
含铀系或钍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3.2 铀矿冶设施 uranium mine and mill facilities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铀矿开采、选冶的设施,主要包括:
——铀矿生产、冶炼的实验设施和场所;
——铀矿山场所;
——铀选矿厂和水冶厂;
——铀矿堆浸场地和地浸采铀井场;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铀废石场、尾矿库等。
3.3 辐射监测 radiation monitoring
更多规定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规定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铀矿冶辐射环境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