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公开的信息开展相关抽查。
第三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填写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基础材料。
鼓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填写技术能力信息并动态更新。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基础信息和上传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技术能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承诺,并对本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符合性作出承诺。
第四条 编制单位应当填写的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类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企业法人的出资情况、事业单位法人的举办单位、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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