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 【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 【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
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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