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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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