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5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玻璃工业glass industry
指制造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的工业。
3.2
平板玻璃flat glass
用浮法或压延法生产的板状硅酸盐玻璃,包括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
3.3
平板玻璃熔窑flat glassfurnace
熔制平板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电子玻璃electronic glass
CRT显像管玻璃、平板显示玻璃、电光源玻璃等应用电子、微电子、光电子领域的玻璃产品。
3.5
电子玻璃熔炉electronic glass furnace
熔制电子玻璃的热工设备,包括各种型式的池炉和坩埚炉。按热源来源,可分为使用天然气、重油等燃料的熔炉(含电助熔)和全电熔炉。
3.6
冷修cold repair
玻璃熔窑、熔炉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7
纯氧燃烧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烧方式。
3.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9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0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12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