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 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规模分级 | 猪(头) (25kg以上) | 鸡(只) | 牛(头) | ||
蛋鸡 | 肉鸡 | 成年奶牛 | 肉牛 | ||
Ⅰ | ≥500 | ≥15000 | ≥30000 | ≥100 | ≥200 |
Ⅱ | 200≤Q< 500 | 3000≤Q<15000 | 6000≤Q<30000 | 20≤Q<100 | 50≤Q<200 |
注:Q表示养殖量。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 分级 | 猪(头) (25kg以上) | 鸡(只) | 牛(头) | ||
蛋鸡 | 肉鸡 | 成年奶牛 | 肉牛 | ||
Ⅰ | ≥1000 | ≥30000 | ≥60000 | ≥200 | ≥400 |
Ⅱ | 500≤Q< 1000 | 15000≤Q<30000 | 30000≤Q<60000 | 100≤Q< 200 | 200≤Q<400 |
注:Q表示养殖量。
所有Ⅰ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旧起开始实施。
所有Ⅱ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