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VOCs排放量计算。有机化工行业可参照本计算方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
2计算方法
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主要来自物料生产、运输、装载和废物处理等过程。
石油化工行业的VOCs污染源项主要包括12类:
(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2)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
(3)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
(4)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5)燃烧烟气排放;
(6)工艺有组织排放;
(7)工艺无组织排放;
(8)采样过程排放;
(9)火炬排放;
(10)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
(11)循环冷却水系统释放;
(12)事故排放。
根据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特点,采用源项归类解析法计算VOCs排放量,VOCs排放量为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量的总和,见公式2-1。
有机化工行业应根据工艺特点,可参照本计算方法选择相应的污染源项计算VOCs排放量。
(公式2-1)
式中:
E石油化工—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千克;
Em,—统计期内第m个源项VOCs的产生量,千克;
Dm—统计期内第m个源项污染控制设备VOCs的去除量,千克;
N—污染源总数。
各源项VOCs产生量为该源项每一种VOCs组份产生量的加和,见公式2-2。
(公式2-2)
式中:
Ei—统计期内某个源项排放的VOCs组分i的产生量,见公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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