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 T 72-2005 镉锭 检测标准

百检网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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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镉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火法、电解法精炼生产的镉锭。主要供合金、电镀、蓄电池、化工等工业部门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YS/T 74 镉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镉锭按化学成分分为3个牌号:Cd99.95、Cd99.99、Cd99.95。

3.2 化学成分

镉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需方如对镉锭中的杂质含量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3.4 镉的含量为****减去表中杂质实测总和的余量。

3.5 镉锭外观呈银白色,表面应洁净,不得有熔渣、熔洞及外来夹杂物。

3.6 镉锭单重为5kg~8kg,其形状为长方梯形,两端厚度尺寸差不大于5mm。

3.7 需方如对镉锭的形状、重量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4 试验方法

4.1 镉锭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S/T 74 中的规定进行。

4.2 镉锭的表面质量用目测法进行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镉锭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镉锭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次、同一牌号的镉锭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t。

5.3 检验项目

每批镉锭应进行化学成分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5.4 仲裁取样和制样

5.4.1 仲裁样锭由供需双方按批抽取锭数的5%,但不得少于5锭。

5.4.2 取样位置:将所取样锭分组,每组样锭为5块。样锭按长边相靠并排摆放,**块浇铸面向下,第二块浇铸面向上,依次交替排列成矩形,在此矩形上画一对角线。再将每块镉锭表面分成三等分,画出平行于锭长边的等分线。等分线与对角线的交点是取样的钻孔位置,详见图1。当钻屑量不足时,可在每块锭等分线交点相临处增加钻孔。

5.4.3 取样应选用直径10mm~15mm的钻头,钻孔时不得使用润滑剂,钻孔速度以钻屑不氧化为宜。去掉表面钻屑,钻孔深度不小于镉锭厚度的二分之一。

5.4.4 将每批所得钻屑剪碎至4mm以下,混合均匀缩分至200g,用磁铁除净铁质后分成四等份,分别加封,盖供需双方印记,一份用于仲裁,一份备用,其余双方各存一份。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镉锭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按GB/T 8170 中的规定进行,修约后的数值判定按GB/T 125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5.2 镉锭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为不合格。或重定牌号或退货。

5.5.3 镉锭的表面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按锭判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

6.1.1 每块镉锭上应浇铸或打印上生产厂商标、批号。

6.1.2 镉锭应包装成箱,每箱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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