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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99.99%铝为原料,采用凝固提纯法等方法生产的高纯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体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YS/T 244.1~244.9 高纯铝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高纯铝分AL 5N、Al-5N5 两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高纯铝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表面质量
3.3.1 高纯铝产品为银白色,表面光亮,具有清晰结晶条纹。
3.3.2 高纯铝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3.3.3 高纯铝表面允许进行铲凿处理,但铲凿处理后不应有影响用户使用的缺陷。
3.4 供货形状、规格
高纯铝供货形状和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4 试验方法
4.1 高纯铝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YS/T 244.1~244.9 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按YS/T 244.1~244.8的规定进行。
4.2 高纯铝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法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为一个熔炼炉号。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及表面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产品取样
5.4.1.1 能混合溶样的产品取样:在产品锭的表面沿纵向中心线均分4等份,用钻头在等分线与纵向中心线的3个交点取样。
5.4.1.2 不能混合溶样的产品取样:根据产品结晶的先后顺序,在产品表面沿纵向中心线均分4等份,用线切割机在等分线与纵向中心线的3个交点取样。
5.4.1.3 仲裁取样:在产品的表面沿纵向中心线均分6等分,用钻头在等分线与纵向中心线的5个交点取样。
5.4.2 制样
先弃去表面层2mm,钻取深度不小于产品厚度的1/4。取样过程需添加无水乙醇(分析纯)进行冷却润滑,以减少试料掺杂。钻屑厚度不大于1mm。钻屑经盐酸(1+1)浸泡,然后再经离子交换纯水把钻屑表面冲洗干净,烘千后,混合均匀,用四分法缩分至分析试样所需的量。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以样品分析的平均值作为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任一项杂质含量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表面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锭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每批产品均应在锭上醒目处打印供方的商标及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