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的工作程序、总体要求,验收技术方案和验收技术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辐射安全许可、负压病房及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四级实验室 3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 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3.2 营运工况operation condition
指医院营运规模占设计规模的负荷,包括门诊量、急诊量、医务人员数量、住院床位数,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的负荷,包括正常营运工况和非正常营运工况。
正常营运工况指医疗机构正常营运,各类环保设施按照设计工艺参数进行稳定运行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