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的工作程序、总体要求、验收技术方案和验收技术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生产(不含医药设备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兽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T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T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 3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