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 186号中附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GB 161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对于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