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大量收购、加工、贩卖
2008年5月,李某租用了大旺某处鱼塘,并以每斤1至2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用来喂鱼。在养鱼期间,李某发现所收购的病死猪价格很便宜,便动了歪念,利用
由此,李某在鱼塘周围建设用来加工、处理病死猪的屠宰房及冰库;病死猪在屠宰场屠宰、加工处理后非法销往广州等地。自2008年6月至案发期间,该屠宰场共生产、销售5万余斤病死猪肉,经鉴定价值8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病死猪仍加工、贩卖,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覃争义 梁育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