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的定义为“存在于或堆积于动植物体内的、在自然环境中长期循环的对人类有害的化学物质”,包括生物灭杀剂(如DDT)、工业化学品(如多氯联苯、多氯联苯)和工业过程无意中产生的副产品(如二噁英和呋喃)。POPs可以长距离迁移跨越国界甚至到达从未使用或产生过该物质的地区,因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威胁是基于全球范围内的。
欧盟POP法规
2004年,欧盟先后签署了POP议定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同年4月,欧盟颁布法规(EC) No 850/2004,开始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管控。此后,随着社会进步及技术发展,又陆续发布修订案对其进行修订。
主要内容
附件I禁止物质清单
A部分—公约和议定书中列的物质以及仅公约中所列物质
B部分–仅议定书中所列物质
附件II限制物质清单
A部分—公约和议定书中列的物质以及仅公约中所列物质
B部分–仅议定书中所列物质
附件III降低排放的物质清单
附件IV第7条中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物质清单
附件V 废弃物管理
欧盟持久性有机物POP法规要求整理
国际社会曾呼吁各国采取行动,以减少和消除这些物质的生产、使用和释放,为此,达成了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NECE)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议定书,1998年6月开放供签署,2003年10月23日生效;
全球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 Convention),2001年5月开放供签署,2004年5月17日生效。
对于POPs,这两份文书规定了以下管控措施:
1、禁止或严格限制有意生产的POPs的生产和使用;
2、限制有意生产的POPs的进出口(斯德哥尔摩公约);
3、库存的安全处理规定(斯德哥尔摩公约);
4、含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规定;
5、减少无意生产的POPs(二恶英和呋喃等)的排放量的规定;
6、《斯德哥尔摩公约》和POP议定书新增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