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表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095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储油库排污单位 bulk oil termin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由储罐组成并通过油罐汽车、铁路罐车、船舶或管道等方式收发原油、成品油等油品的排污单位(生产企业内的油品储存场所除外)。
3.2成品油 petroleum products
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3加油站排污单位 oil filling station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由储油罐、加油机及油枪等组成为机动车添加成品油的排污单位。
3.4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5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的有机液体。
3.6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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