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法
GB 11890-1989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66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法
GB/T14678-1993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1995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琳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200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200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