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动物的骨、皮、筋、腱和鳞等为原料经适度水解所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明胶。
2要求
2.1原料要求
2.1.1可以使用的原料:
a)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和鱼等动物的皮、骨、
筋、腱和鳞等;
b)制革鞣制工艺前,剪切下的带毛边皮或剖下的内层皮;c)骨粒加工厂加工的清洁骨粒和自然风干的骨料。
2.1.2禁止使用的原料:
a)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
b)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猪、羊或鱼等动物的皮、骨、筋、腱和鳞等:
c)经有害物处理过或使用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的动物的皮、骨、筋、腱和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