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显示盘应符合本章相关要求,并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3.2 整机性能
3.2.1 火灾显示盘可采用主电源为220 V、50 Hz的交流电源供电,也可直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设备电源输出的直流电源供电,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3.2.2 火灾显示盘采用主电源为220 V、50 Hz交流电源供电时,应设有备用电源。
3.2.3 火灾显示盘直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设备电源输出的直流电源供电时,直流电压应符合GB 156的规定,优先采用直流24 V。
3.2.4 火灾显示盘不应为其他部件供电。
3.2.5 火灾显示盘不应对其他部件有控制功能。
3.2.6 火灾显示盘的按键和指示灯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
3.2.7 火灾显示盘在使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显示。
3.3 基本功能
3.3.1 火灾报警显示功能
3.3.1.1 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与其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 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显示火灾发生部位;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火灾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
3.3.1.2 当接收的火灾报警信号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时,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该火灾报警信号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3.3.1.3 火灾显示盘应设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火灾显示盘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3.1.4 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其设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火灾报警信息。采用显示器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时,如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息,应显示**火灾报警信息,后续火灾报警信息应能手动可查, 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查询结束1 min内,应自动返回显示**火灾报警信息;采用自动循环显示方式显示后续火灾报警信息时,每次应显示一条完整的火灾报警信息, **火灾报警信息应在显示器顶部或采用独立的显示器单独显示,手动查询应操作优先。
3.3.1.5 火灾显示盘如能显示火灾报警的时间,则该时间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的时间一致。
3.3.1.6 除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复位操作外,对火灾显示盘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其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3.2 故障显示功能
3.3.2.1 采用主电源为220 V、5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在100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
a)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及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火灾显示盘正常工作;
c)主电源欠压。
3.3.2.2 具有故障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设有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当有故障信号存在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3.2.3 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故障信号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故障信号后3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指示故障发生部位;故障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应的状态一致。
3.3.2.4 具有故障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其设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3.3.2.5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3.3.3 监管报警显示功能
3.3.3.1 监管报警显示功能要求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火灾显示盘。
3.3.3.2 具有监管报警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设有专用的监管总指示灯,只要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该指示灯应点亮。
3.3.3.3 具有监管报警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监管报警信号,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后3 s内发出监管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监管报警部位;监管报警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监管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监管报警光信号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应的状态一致。
3.3.3.4 具有监管报警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其设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监管报警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报警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报警信息应手动可查。
3.3.4 自检功能
火灾显示盘应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上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等的工作状态的功能。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时,如有信号输入,应自动指示相应的状态,并显示相应的信息。
3.3.5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3.3.5.1 火灾显示盘的信息显示应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故障的顺序由高至低排列显示等级,高等级的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的信息显示不应影响高等级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一致且易于辨识。
3.3.5.2 当火灾显示盘处于某一高等级的信息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的信息。
3.3.5.3 各等级的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3.3.6 电源功能
3.3.6.1 采用主电源为220 V、5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应具有以下功能:
a)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火灾显示盘的正常工作;
b)主电源应能保证火灾显示盘在火灾报警状态下连续工作4 h,且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c)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85%~110%范围内、频率为50 Hz±1 Hz时,火灾显示盘应能正常工作;
d)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 h,其容量应可提供火灾显示盘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 h后,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工作30 min。
3.3.6.2 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设备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在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能连续工作4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