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与目的
除下述内容外,GB/T 4793.1的第1章均适用。
1.1.1本标准适用的设备
代替:
用以下内容代替**段:
本组安全标准主要预定用于范围内提及的相关产品的产品安全标准,根据IEC 指南104 和ISO/IEC指南51中规定的原则,技术委员会在对类似于本标准范围内提及的产品准备相关出版物时也可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及其附件(类别a至类别c)的安全要求,不管其预定在何处使用,只要该设备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特性:
受到集成了加热功能作用或影响的制冷系统,使得组合后的加热和制冷系统与单一的加热或制冷系统相比具有额外的和/或更严重的危险。
-在预定应用中,待处理材料会向制冷系统中引入显著的热量,导致冷却系统与*大额定环
境下运行时相比,会产生额外的和/或更严重的危险。
-待处理材料的辐照功能会产生额外的危险。
-将待处理材料置于高湿度、二氧化碳、盐雾或其它物质中,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危险。-机械运动产生额外的危险。
提供操作人员步入操作区域装载或卸载待处理材料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