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 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17:2006(Ed2.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17部分:电热
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英文版)。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0335217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本部分代替GB4706.8—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8—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配合使用,而GB4706.8—2003与GB4706.1-1998配合使用;
———本部分第2章至第5章的内容编排与GB4706.8—2003的第2章至第5章的编排有变化;
———在第3章增加两个新定义;
———在第11章对电热毯和电热褥垫的热冲击试验方法有变化;
———在第11章增加对电热垫表面温度的试验方法;
———在表101和表102中对电热垫的*高温度和*大温升要求有变化;
———在第13、第15和第16章中增加一条规定:“本试验对Ⅲ类器具和Ⅲ类结构不适用”;
———在第19章增加对电热垫的非正常工作的考核项目;
———在第19章增加对器具的元件失效的模拟故障考核;
———根据GB4706.1—2005,增加多个附录,如例行试验;
———对GB4706.1增加的条款从101开始编号。
本部分的附录AA 和附录B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彩阳电热毯有限公司、青岛市琴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小绵羊电器有限公司、贵阳彩阳电热毯厂、浙江省钱江家用电器厂、广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艳容、葛丰亮、刘向东、李政勇、欧邦兴、于为贵、金炳其、梁希、张伟民、曾文礼。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06.8—1986、GB4706.8—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