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82: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82部分:服务和娱乐器具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2005”;
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本部分代替GB4706.69—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服务和娱乐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69—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
———范围中的注4示例增加了“专门用于露天场所的设备,如:酒会设备。”
———定义中“超驰键”改变为“超控键”。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3.6.2增加了注1,注2。
———删除了GB4706.69—2003的4.3。
———7.12中的有关内容的阐述进行了调整。
———11.2中器具放置方式进行了修改。
———15.2增加了“还需用含约1%氯化钠(NaCl)的水溶液通过15.2.101至15.2.104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的说明。
———将原来的19.102要求放入第15章考核。
———删除了GB4706.69—2003的30.3。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鲍俊、黄慧珍、邓哲、曲宗峰、葛丰亮。
本部分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GB4706.69—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