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1029-1(199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部分: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为两个部分:
**部分:一般要求,由一般特性要求的条款组成。第二部分:专用要求,涉及特定类型的工具。
这些专用要求的条款补充或修改**部分的相应条款。
在第二部分内容中,对**部分的有关要求、试验规范或说明指出“增加”或“改换”的地方,这些是对**部分相应内容的变动,变动后的文字成为标准的组成部分。那些不需要变动的地方,则在第二部分中使用“**部分的这一条适用”的字句。
本标准只是在具有特定类型工具的第二部分标准时才能使用。第-部分标准不能单独使用。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下列全部特征的,供户内和户外使用的由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
a.单人即可方便地移动,但为了便于搬动,可以装上如手柄、轮子等简单的装置;
b.不论是否应用例如快速夹紧装置,螺栓等加以固定,总是在安全稳定状态下使用﹔
c.在一个操作者控制下使用;
d.不考虑用于连续生产或生产流水线上﹔
e.用软线及插头与电源连接﹔
f、单相交流或直流额定电压*大不超过250V,三相交流额定电压*大不超过440V;g*大额定输入功率,单相不超过2500w;三相不超过4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