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居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金妹、陈贤钊、杨佑森、魏向东、李红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 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 设施的卫生要求
4.1 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4.3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