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功能和技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本规范不适用于高速磁浮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1.0.3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并应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经济适用。
1.0.4城市轨道交通应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1.0.5 本规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基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0.2 建设construction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试运行,包括车辆和机电设备的采购、制造。
2.0.3运营operation .
为实现安全有效运送乘客而有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