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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GB 19462-2004 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 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复印速度不超过70 cpm,采用静电复印过程的黑白模拟式复印机和黑白单功能数字式复印机(不含辅助设备,例如:传真机、配页机﹑折页机﹑装订机等)。

本标准所述的消耗材料,仅指未经改动的、由复印机生产者提供的配套使用的原装色调剂卡盒组件或色调剂容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48--19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T 14670—1993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438-1995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瞭紫外光度法

GB/T 18313---2001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idt ISO 7779,1999)3技术要求

3.1供货保证

3.1.1复印机生产者的承诺

复印机生产者应对复印机产品作出一年的承诺或规定的复印张数(以先到为准)。如果这个承诺涉及到由消费者承担额外的成本,用户有权利选择6个月以上包括价格在内的承诺期限。

3.1.2维修保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承诺,在停产后至少5年之内,保证提供复印机在正常使用范围内可能损坏的备件,超过正常使用寿命的零部件不在其列。

3.1.3消耗材料的供应

复印机生产者应承诺,在复印机产品停产之后5年内保证消耗品的供应。3.1.4供货保证信息

复印机产品说明书中应包括本标准3.1.1——3.1.3技术要求的内容。符合性验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申明符合3.1.1——3.1.3的技术要求,并提交复印机产品说明书的相应说明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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