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的总体要求、处理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的技术参考依据。
储能类、消费类等其他类型的废锂离子电池,以及锂离子电池生产废料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在保质期内的返厂故障检测、维修翻新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power lithium-ion battery
利用锂离子作为导电离子,在阳*和阴*之间移动,通过化学能和电能相互转化实现充放电,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
3.2
电池单体 cell
将化学能与电能进行相互转换的基本单元装置,通常包括电*、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3.3
电池模块 module
将一个以上电池单体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并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
3.4
电池包 pack
具有从外部获得电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通常包括电池单体、电池管理模块、电池箱及相应附件(冷却部件、连接线缆等)。
3.5
处理 treatment
通过拆解、焙烧、破碎、分选、浸出、提纯、冶炼等加工工序,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中提取物质的过程。
3.6
拆解 dismantling
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电池包和电池模块进行解体的作业。
3.7
焙烧 roasting
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加热而又不使其熔化,以改变其化学组成或物理性质的过程。
3.8
材料回收 material recycling
采用一定的处理工艺,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中回收废电*材料粉料或提取金属材料的过程。
4 总体要求
4.1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建设项目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2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应遵守“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4.3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场地应按功能划分区域,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隔。
4.4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和产品贮存区应设置在防风防雨的厂房内, 地面应当硬化并构筑防渗层;原料贮存区、处理作业区、产品贮存区等各功能区域应有明显的界限和标识;处理作业区应设置废水收集设施,地面冲洗废水单独收集处理,不应直接排入雨水收集管网。
4.5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解体电池单体的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应至少具备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加工成废电池电*材料粉料的能力。
4.6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利用处置。
4.7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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