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365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3T+E”燃烧控制 "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
指通过控制燃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湍流度、过量空气有利于焚烧中有害物质的分解并减少焚烧中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的方式。
3.4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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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1038-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