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百检网 2021-11-15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

1.《食品安全法》(2015)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3.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记录目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2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具体要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3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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