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消费者网购食品权益受损 可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 陕西省网络 食品销售 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规定网络交易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自建网站,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动向其所在地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销售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偿,并有权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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