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之源
2016年3月28日,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洋湾分局接到消费者申诉举报函,反映其在某超市内购买的莲子心代用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提出以下申诉举报请求:1、依法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人;2、依法查处违法销售食品,请求依据相关法规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举报人;3、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人退回申诉举报人货款12元,按照《
身份之迷
申诉举报人申诉的理由就是“莲子芯并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中,莲子芯代用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莲子芯到底是药品还是食品,还是药食同源。对此,执法人员查阅了相关资料,并由此产生诸多疑惑。
1、《中华药典》中明确:莲子芯为睡莲科植物莲NelumbonuciferaGaertn.的成熟种子中的干燥幼叶及胚根。取出,晒干。
【性状】本品略呈细圆柱形,长1~1.4cm,直径约0.2cm。幼叶绿色,一长一短,卷成箭形,先端向下反折,两幼叶间可见细小胚芽。胚根圆柱形,长约3mm,黄白色。质脆,易折断,断面有数个小孔。气微,味苦。
【性味与归经】苦,寒。归心、肾经。
【功能与主治】清心安神,交通心肾,涩精止血。用于热人心包,神昏谵语,心肾不交,失眠遗精,血热吐血。
【用法与用量】2~5g。
药典中将莲子与莲子芯分列,两者性味差异较大。
2、国家卫计委公布的2015版药食同源目录名单中,莲子为药食同源类。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 ]858号,提出“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4、农业部《绿色食品 代用茶》(NYT/2140-2012中,在果实类代用茶中包含“莲子心”。但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NY/T 2140- 2015《绿色食品 代用茶》标准代替NY/T 2140-2012《绿色食品代用茶》。新标准修改了代用茶定义,删除了果实类代用茶,如莲子心等相关表述。
监管之难
那么,莲子芯能不能作为食品使用呢?这个问题近年来一直困扰着监督部门,也为日常监管带来诸多矛盾。
1、上级相关规定口径不统一。国家农业部NYT/2140-2012文件《绿色食品代用茶》中,在果实类代用茶中列出“莲子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 ]858号,提出莲子芯未获得安全评价,不能作为普通食品使用。那么,农业部的“莲子心”与卫生部的“莲子芯”是不是一样的。同时,国家卫计委公布的2015版药食同源目录名单提到的莲子,包含不包含莲子芯,没有明确规定。
2、企业生产执行标准不规范。有些莲子芯(心产品是药品企业生产的,企业按照中药饮片来生产,执行的药品的标准。有些莲子芯(心产品是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的标准来生产的,如莲子芯(心代用茶。而且在不同厂家、不同产品的外包装上,“莲子芯”与“莲子心”字样混用。
3、部门日常监管尺度难把握。如果说莲子芯是药品,那么按照药品管理的规定,食品加工企业是没有生产资格的。如果说莲子芯可以作为食品,比如作为代用茶,那么莲子芯本身的性味,对某些人群是否会带来健康伤害?过量使用会不会造成不良后果?某商贸公司出品的莲子芯茶,外包装上标明“清心去热、涩精、止血止渴”等功能主治字样,明显违反了食品标签相关要求。有些职业打假人多次反复将莲子芯茶投诉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并要求处罚赔偿,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带来了一定风险。
笔者谏言
笔者认为莲子芯应该作为药品,而不应该作为普通食品。依据如下: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 ]858号,明确“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国家卫计委2014年10月8日,给孙**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4】0748号中,再次确认卫办监督函[2008 ]858号的有效性。
(2国家农业部NYT/2140-2012文件《绿色食品 代用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的,只是一个行业标准,并不能作为判定莲子芯作为食品的可靠依据,而且NY/T 2140- 2015《绿色食品 代用茶》标准,对代用茶定义已经作了修改。且国家农业部2015年7月7日给顾**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质【2015】27号中,明确《绿色食品 代用茶》(NYT/2140-2012中所称莲子心的定义,是指去掉外壳的莲子(果实,不是莲子中间青绿色的胚芽(莲子芯。
(3从莲子芯本身特性来看,性味苦、寒。功能与主治:清心安神,交通心肾,涩精止血。而莲子味甘、涩,性平。功效:补脾止泻,止带,益肾涩精,养心安神。由此可见,两者性味是有明显区别的。
(4从传统使用习惯来看,莲子芯作为药品为大家所熟知。我们日常食用的莲子及莲子加工品,如莲子羹、莲子粉等,通常是去芯的。莲子芯味苦,与莲子味甘明确有区别。
关于莲子芯作为药品的定性问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相应的媒体、国家标准等渠道,作出进一步明确,并让相关企业所熟悉,以便于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关于当前客观存在的部分企业违法生产莲子芯代用茶现象,是否要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鉴于前几年国家法律法规中定性不够清晰的实际,建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行政指导,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并明确6个月左右的纠偏期,逐步规范莲子芯的生产经营行为。
莲子芯虽然是药品,但其加工生产工艺流程比较简单。因此,建议国家适当放宽莲子芯的生产权限和许可限制,对于一些生产检测条件符合药品标准的食品加工企业,可以授权其加工莲子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