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
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 kW 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 kW 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 每次焖饭的大稻米量在 4 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 4.19 kW 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 T 16411-1996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 16914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0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ISO 7996 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方法化学发光法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性能应符合GB 16410的要求。
3.2 产品安全应符合相应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3.3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使用不同燃气的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 NOx 体积分数 应符合表1 要求。
表1 干烟气中 NO 体积分数
| 人工煤气、天然气 | 液化石油气 |
NOx/ 10-6 | ≤ 60 | ≤ 100 |
4.2 使用不同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 CO 体积分数 不得大于 300 x10-6。
4.3 产品的热效率应不小于60%。
5 检验方法
5.1技术内容NO二的要求按GB/T16411-1996 中 CO采样方法进行采样,按 ISO 7996 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2技术内容 CO的要求按GB/T16411-1996中的规定进行检测。
5.3技术内容热效率的要求按GB 16410中的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