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德阳讯(刘红 杨伟 记者 童登俊日前,什邡市人民法院对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庭审查明,该市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张老三板鸭”期间,将腌卤制品直接放入加有亚硝酸盐的水中浸泡,并将浸泡过的腌卤制品制成熟食品销售。去年10月20日,经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的腌卤制品鸭胗的亚硝酸盐残留量为2489mg/kg。2014年12月19日,再次抽检,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的腌卤制品鸭胗的亚硝酸盐残留量为560mg/kg,仍大于30mg/kg标准。经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的腌卤制品鸭胗残留的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所以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是今年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也系判处被告人实刑**例。市法院从重处罚,力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警醒该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摊贩,要做良心食品,切勿僭越红线,否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