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编制说明

百检网 2022-11-18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根据十一五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2011 年 3 月向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下达了修订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吸附性有机卤素的测定 微库仑法》任务书,项目统一编号为 2011-18。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所属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承担了此项任务。

1.2 工作过程

1.2.1 成立标准编制组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2011 年 4 月成立了标准编制组,专门承担此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1.2.2 文献调研及开题报告、标准草案编写

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集、阅读了国 内外相关标准、文献等资料,了解相关分析方法的研究进展及相关质量标准及排放标 准。在整理借鉴的基础上确定了方法的技术路线和主要研究内容。2011 年 12 月完成相关标准及规范的查询、技术路线的探寻及确定、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草案的编写工作。

1.2.3 开题论证、确定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

2012 年 5 月 29 日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组织召开了本标准的开题论证会,征求专家意见。论证委员会听取了标准主编单位关于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的内容介绍,经质询、讨论,形成以下论证意见:(一)标准主编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较为详 实完整,格式较规范;(二)标准主编单位对相关标准及文献进行了充分调研;(三)本标准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及编制标准的技术路线较为合理可行。论证委员会通过该标准的 开题论证,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1、按照《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和《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暂行要求》(环科函【2009】 10 号)的要求开展实验、验证和标准草案的编制工作;2、鉴于现有的废水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标准均称为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建议将标准名称改为《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3、在实验室进行充分的条件实验后,确定前处理方法;4、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确定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

1.2.4 开展实验研究工作,组织方法验证

编制组研究制订了标准方法的验证方案,随后课题组内进行方法验证,形成标准草案,开展协作实验室间方法验证。2013 年 11 月完成标准草案并组织 6 家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了方法验证工作,于 2014 年 7 月收回了全部方法验证数据和报告。在此基础上,2014 年 11月进行了方法验证数据的汇总和分析整理工作。于 2015 年 1 月编制完成了《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的测定 微库仑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方法验证报告。

1.2.5 编制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2017 年 10 月,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制修订工作暂行要求》(环科函【2009】10 号)的相关要求编写《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方法验证报告。

1.2.6 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情况

2017 年 7 月 14 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在主持召开《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标准编制组向专家委员会介绍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技术内容、编制工作过程,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专家意见:

一、标准主编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较完整、格式规范;

二、制定的标准具有科学性、通用性和可操作性,能满足测定需求。

专家组通过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建议按以下意见修改完成后,公开征求意见。

1、 编制说明中进一步规范实验数据的结果表述,规范有效数字的保留;

2、 标准文本中规范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内容的表述,将“注意事项”中内容调整调到有关章节中,在“仪器设备”中补充仪器使用参考条件;

3、 进一步按照 HJ 168、HJ 565 的要求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进行规范性编辑。

按照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标准编制组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正式提交《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2 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2.1 可吸附有机卤素的环境危害

2.1.1 可吸附有机卤素(亦称吸附性有机卤化物,AOX)的基本理化性质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下简称 AOX)于 1976 年被首次提出,用来表述溶解在水中且能被活性炭吸附的一类有机卤化物,包括氯、溴、碘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有机氟化物。按 照其分子质量的大小,AOX 可分为高分子质量(HMW)和低分子质量(LMW)两类。其中低分子质量类物质具有一定的生物活性,对生物体有毒害作用。大部分 AOX 类物质属于低分子质量类物质。

作为 AOX 类物质的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水溶性,AOX 类物质是指能够溶解在水中的有机卤化物,但它们实际的水溶性都很差,通常不超过 100 mg/L,而从溶解度概念出发,低于 100 mg/L 的物质都属于难溶物质和不溶物质;另一个条件是能够被活性炭吸附, 即通过适当的方法能够被吸附在活性炭上。

2.1.2 可吸附有机卤素的来源

按照来源分类,AOX 可以分为天然 AOX 和人工合成 AOX。自然界中有超过 3600 种有 机卤化物,其中部分天然有机卤化物属于 AOX 类物质。人工合成的 AOX 类物质尤其是有机氯化物已经有大约 200 年的历史。工业生产的有机卤化物被用作农药、消毒剂、阻燃剂、杀虫剂、防毒剂、干洗剂、漂白剂、羊毛脱脂剂、有机溶剂等[1]。人工合成的 AOX 还包括部分含卤素物质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卤素有机副产物,这种情况在某些加工制造业,如:造纸、石油精炼、化工、皮革、纺织及塑料加工业等显得特别突出[2]。

2.1.3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环境危害

水中的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具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性,一般不存在于天然水体, 是人为污染的标志。由于自然界生物体内缺少分解这类人造化合物的酶,所以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他们不能参与动物体内的代谢,不能由微生物分解成无机物及纳入自然生态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体系,也不能为植物所利用,因此成为对生物体有毒,对生态环境有害的污染物。 其不断的在生态系统中迁移、转化、积累和富集,严重地危害到人类的健康,已引起了科学家的高度警惕。

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大多数来自纺织业、造纸业、化工和医疗废水,大多具有亲脂性、难降解、环境持久性和化学性质稳定等特点,且机体难以通过代谢过程将其有效排出体外,因此易沿着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富集,产生毒性。有机卤素可通过肠胃道、皮肤吸收等途径进入生物体内,其在体内的分布和富集常与器官组织中的脂肪含量成正比[3-6]。

有机卤化物毒性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迁移性中毒。就其毒害器官来说,有生殖器 官、免疫系统和神经系统。Cynthia 曾报道过有机卤化物的生物体 S 试验,给小白鼠喂食多种有机卤化物,几乎所有有机卤化物广泛分布身体各个器官,90 天后发现体内仍有残余, 部分有机卤化物键合肝、肾和肺等器官。部分 AOX 类物质已经被证实具有潜在的致癌和致突变性[7]。

有机卤化物的污染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1977 年美国环保局(USEPA)发布的《饮水规程和健康建议》中提出的 129 种优先污染物中,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约占 60%。以 AOX 表征的有机卤化物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性水质指标[8]。

2.2 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的需要

在国外,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值已经成为衡量废水标准的一个重要指标,相关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完善和详细。1987 年德国联邦废水法规定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直接排放标准为 100 g/L,间接排放标准为 0.5 mg/L。1992 年英国废水管理系统规定禁止排放含有 AOX 的物质[9]。欧盟在 200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 2002/371/EC 关于纺织品使用的生态标签(Eco-Label)的决定中早已提出纺织品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排放标准:

(1)人造纤维(包括粘胶、二醋酯、三醋酯、铜氨纤维和 lyocell 纤维等)生产中,AOX 排放水平不得超过 250 mg/kg;(2)棉和亚麻等氯漂的终漂白产品聚合度在 1800 以下时,AOX 的排放应低于 1000 mg/kg,其他纺织品应低于 400 mg/kg[10]。2013 年 4 月 1 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更严格的污水排放限值新规。其中,可吸附有机卤素排放限值由 0.2 kg/t下调至 0.17 kg/t。污水排放企业需达到这一新规要求才可被授予生态标志。目前德国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以及油墨工业也规定了水质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排放限值。详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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