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28662、GB 2866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46;执行GB 31574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63.4;执行GB 21900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55;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 第9号)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 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铸造工业 foundry industry
指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 C 33金属制品业,分类为 C 3391 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 有色金属铸造。
3.2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 metal found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各种金属铸件制造的排污单位。
3.3 黑色金属铸造排污单位 ferrous metal cas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制造的排污单位。
3.4 有色金属铸造排污单位 nonferrous metal cas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制造的排污单位。
3.5 铸造 foundry
指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毛坯的成形方法。
3.6 熔炼(化) melting
指通过加热使金属炉料转变为熔融状态,并调整到铸件所需成分的过程。
3.7 冲天炉 cupola
指一种以生铁和(或)废钢铁为金属炉料的竖式圆筒形化铁炉。
3.8 电弧炉 electronic arc furnace
指电*与炉料间产生电弧用以熔炼金属的炉子。
3.9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计)。
3.11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 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1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大排放量。
3.1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1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16 重点区域 key regions
指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人民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