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陶瓷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洗面器、坐便器、小便器、净身器、洗涤槽、蹲便器、浴缸等卫生陶瓷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952卫生陶瓷
GB/ T 15555.2-1995 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内照射指数
式中:IRa———内照射指数;
CRa———卫生陶瓷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 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Bq/ kg;
200———仅考虑内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卫生陶瓷中放射性核素镭 - 226 的 放 射 性 比 活 度 限量,Bq/ kg。
3.2 外照射指数
卫生陶瓷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 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式中:
Ir———外照射指数;
CRa、CTh、CK———分别为卫生陶瓷中天然放射性核素 镭 - 226、钍 - 232 和 钾 - 40 的 放 射 性 比 活 度,Bq/ kg;
370、260、4200———分别为仅考虑外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 定 的 卫 生 陶 瓷 中 天 然 放 射 性 核 素 镭 - 226、钍 - 232 和钾 - 40 在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的放射性比活度限量,Bq/ kg。
3.3 放射性比活度
物质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该物质的质量而得的商。
表达式为:C = A / m
式中:C———放射性比活度,Bq/ kg;
A———核素放射性活度,Bq;
m———物质的质量,kg。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6952 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卫生陶瓷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 0.9,外照射指数不大于 1.2。
5.2 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含量不得超过 20 mg/ kg,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 5 mg/ kg。
5.3 小便器大用水量不超过 3 L;坐便器大用水量不超过 6 L;蹲便器大用水量不超过 8 L。
5.4 卫生陶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回收利用率应达到 70% 以上。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1 的要求按 GB 656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 技术内容 5.2 的要求按附录 A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 技术内容 5.3 的要求按 GB 695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4 技术内容 5.4 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