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艺方式生产的陶瓷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100陶瓷砖
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5555.2-1995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内照射指数
陶瓷砖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式中:IRa———内照射指数;
CRa———陶瓷砖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 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Bq/ kg;
200———仅考虑内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陶瓷砖中放射性核 素镭 - 226 的 放 射 性 比 活 度 限量,Bq/ kg。
3.2 外照射指数
陶瓷砖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 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式中:
Iγ———外照射指数;
CRa、CTh、CK———分别为陶瓷砖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Bq/ kg;
370、260、4200———分别为仅考虑外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 陶瓷砖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在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的放射性比活度限量,Bq/ kg。
3.3 放射性比活度
物质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该物质的质量而得的商。
表达式为:C = A / m
式中:C———放射性比活度,Bq/ kg;
A———核素放射性活度,Bq;
m———物质的质量,kg。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GB/T 4100 的要求;
4.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陶瓷砖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 0.9,外照射指数不大于 1.2。
5.2 陶瓷砖的可溶性铅含量不得超过 20 mg/ kg,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 5 mg/ kg。
5.3 陶瓷地砖的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5.4 陶瓷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回收利用率应达到 70% 以上。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1 的要求按 GB 656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 技术内容 5.2 的要求按附录 A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3 技术内容 5.3 的要求按 GB/T 4100 附录 M 中 M.4.4条款中规定的测试过程 测试;
6.4 技术内容5.4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