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聚氯乙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使用氯化汞含量高于 6.5%含汞催化剂的聚氯乙烯工业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017 年 8 月 16 日后新建使用含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的工业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