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本方法需要使用有毒的气体臭氧,过剩的臭氧应用活性炭去除,或排出室外并远离采样入口。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连续自动测定。
当使用仪器量程为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 2nmol/mol,测定下限为8nmol/mo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零气 zero air
指不含臭氧、氮氧化物及任何能使臭氧仪器产生干扰的其他物质的空气。
3.2
传递标准 transfer standard
指经过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或紫外校准光度计校准后,可用于向现场的环境臭氧仪器传递准确度的工作标准。
3.3
量程 span
当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调节到特定位置时获得并用于指明该位置的、化整或近似的*限示值所界定的一组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