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1.1 目的
1.1.1 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核设施营运单位选择退役策略、设计退役方案、制定退役计划而开展的安全评价提供建议和指导。本导则同样适用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审评。
附录 A、B、C 为参考性文件。
1.2 范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退役的安全评价。
1.2.2 本导则提出的安全评价方法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全过程的安全评价。
1.2.3 本导则提出了在实施核设施退役安全评价和独立审核过程中的关键建议,但是并不包括所有的技术细节,对于一些具体的设计细节和安全分析方法,可参照相关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导则及技术文件的有关内容。
1.2.4 本导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铀的开采与加工设施以及尾矿处理设施的退役,以及由于事故或活动导致污染的场址的补救活动。另外,也不包括退役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物料的场外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