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标准文本一般构成与编写要求、工作程序与技术程序、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方法,以及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与规范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复审与维护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 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指为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水环境特点,对点源排放废水的排放方式、水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以及监控方式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是规范点源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基本要求。
3.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national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3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local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指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
指适用于某一个或若干个行业排污单位或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指适用于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或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6 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for a river basins
指适用于特定流域范围内全部或部分排污单位,主要针对流域水环境质量超标或具有超标风险的水污染物,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发布和实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7 环境水体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