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
二、编制原则
依法依规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框架下,重点围绕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构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放开后,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强化监管
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审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明确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承担主体责任,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因建设单位“重审批结果、轻环评内容”而导致的环评市场不正当竞争,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和“三同时”不落实等问题。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全覆盖”式监管。
平稳过渡
沿用现有管理模式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同时将近几年管理实践中开展的技术复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参考现有环评单位能力建设情况,配套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引导编制单位提高能力水平和建设单位择优选取技术单位,继续发挥现有技术队伍的行业中坚作用。按照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现实情况,继续限制环保系统单位和一般性事业单位从事环评工作,维护环评市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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