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GB 6675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及其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机械和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学性能、电气性能、卫生要求、辐射性能和标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预定供境内销售和使用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玩具:
.公用活动场地的设备;
.公用自动娱乐设备,不论是否需要投币;
.装配有内燃机的玩具车辆;
.玩具蒸汽机以及装有玩具蒸汽机的玩具;
.投石器/弹弓。
下列产品在本部分中不认为是玩具:
.节假日或庆典用装饰品。
.收藏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有清晰可见、易于辨识的标志,说明供14岁及以上收藏家使用。该类别的示例:
―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
―按比例缩小的精细模型的组装工具包;
―民族玩偶和装饰玩偶及其他类似物品;
―具有历史意义的玩具复制品;
―仿真武器。
注:仿真武器应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运动器材,包括供体重20 kg以上儿童使用的轮式溜冰鞋、单排轮滑鞋、滑板等。.鞍座的大高度大于435 mm的自行车。
.预定用于运动或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踏板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预定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车。
.预定供在深水区使用的水上运动器材、儿童学习游泳用器具(如游泳坐垫、游泳辅助用具等)。
.拼块超过500个的拼图。
.除水枪外的使用压缩空气的枪。
.弓弦的大松弛长度大于120 cm的弓箭装置。
.烟花爆竹,包括非玩具专用火药帽。
.带有尖头弹射物的产品和游戏用具,如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等。 .功能性教育产品,如电炉、电熨斗或其他在高于24 V的额定电压下工作的功能性产品,仅用于在成人监督下、专门为教学目的使用。
.在学校或其他成人指导者监督下在教育环境中使用的教育产品,如科学器材。 .用于使用互动软件和连接辅助设备的电子设备,如个人电脑和游戏操纵台等。但不包括专门针对儿童设计和使用、自身具有游戏功能的电子设备或其辅助设备,如专门设计的个人电脑、键盘、游戏手柄或方向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