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形式、安放位置及字体、字号的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玩具产品的使用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 6675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296.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玩具toys
设计或明显地预定给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或材料。
3.2
使用说明instruction for use 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牌、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使用。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以及计算机用资料交付。
[GB 5296. 1-1997,定义3.2]
3.3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
永久附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 玩具产品的交付应包括使用说明。
4.2 使用说明应能使消费者正确安全地使用玩具,将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降到低。
4.3 使用说明应真实说明产品的使用效果,不应借用使用说明掩盖设计上的缺陷。
4.4 对使用中可能造成伤害的玩具,应有安全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4.5 使用说明的编制、安全警示、使用说明耐久性的要求应符合GB 5296. 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