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30%)、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适用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 GB 4915和GB 30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3.2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旁路放风系统 cement kiln by-pass system 指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为避免熟料中碱、氯、硫化物等含量过高,减轻或防止窑尾系统结皮堵塞,将回转窑窑尾高温烟气按比例从旁路中分离并进行急冷,使以气相形态存在的挥发物冷凝在飞灰上,由除尘器将此飞灰收捕下来排出窑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