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技术的应用,指导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作为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路线的标准之一,是对我国目前以焚烧技术路线为主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相关技术标准的补充和完善。1.3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高温蒸汽处理方法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如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自行就地处理医疗废物,其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4 适用范围。1.4.1 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1.4.2 高温蒸汽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1.5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宜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并进行综合比选。1.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1.7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278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 GB 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第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