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HJ 2012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incineration
指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3T+E”燃烧控制 "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
指通过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烟气湍流强度 、过量空气,有利于焚烧中有害物质、不完全燃烧产物的分解并抑制焚烧中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的方式。
3.4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 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发电企业填报“电力生产”中“D4417 生物质能发电”行业类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及焚烧发电企业填报“环境治理业”中“N7723 固体废物治理”行业类别;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企业填报“公共设施管理业”中“N782 环境卫生管理”行业类别。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